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恩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弘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間違反發展觀光
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1 月14日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83號行
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
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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