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陳模良
被上 訴 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通訊處:臺中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1
日本院108 年度交字第237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 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2 月15日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2 項、第236 條之2 第3 項、 第246 條第2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