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99號
TCDV,109,除,99,202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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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9號
聲 請 人 郭木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2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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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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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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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13540-1 │1 │1000│轉換為永信國際投│
│ │ │ │ │ │資控股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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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