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36號
TCDV,109,除,36,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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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王俊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2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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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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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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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魏百宏 │三信商業銀行豐信分行│108年8月31日│16,725元 │WA07260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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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