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92號
TCDV,109,重訴,192,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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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原   告 益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貴元 


被   告 北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業喜 
被   告 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茂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主張之買賣契約所約定之價
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67,8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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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鋒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鋒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