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原 告 益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貴元
被 告 北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業喜
被 告 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茂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主張之買賣契約所約定之價
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67,8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