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51號
TCDV,109,訴,851,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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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1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被   告 張世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7日裁定 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6,535元,該裁定已於同 年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 查詢各1份在卷可憑,其訴顯不合程式,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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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