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55號
TCDV,109,訴,755,202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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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55號
原   告 施有長 


一、上列原告對被告張育涵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0萬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891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1萬8919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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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