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55號
原 告 施有長
一、上列原告對被告張育涵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0萬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891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1萬8919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