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5號
原 告 林宗憲
被 告 唐立鑫即唐立群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萬4041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萬6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萬55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