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46號
TCDV,109,補,746,202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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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建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盟訓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慶營造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0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32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278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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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