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建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盟訓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慶營造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0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32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278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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