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11號
TCDV,109,補,711,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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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1號
原 告 林唐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小喬即林美玲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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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