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2號
原 告 歐漾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33,9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26,14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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