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02號
TCDV,109,補,702,202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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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2號
原   告 歐漾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33,9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26,14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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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漾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