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5號原 告 戴坤橙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明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