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77號
TCDV,109,補,677,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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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捷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83,30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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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