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65號
原 告 徐明祺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被 告 張香(張芳之繼承人)
賴鳳珠(張英之繼承人)
張博惠(張英之繼承人)
張凱理(張英之繼承人)
張博堅(張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即張芳之繼承人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
○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99年1月20日所為地
役權登記予以塗銷。按因地役權涉訟,如係地役權人為原告,以
需役地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地人為原告,以供役地所減價額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5條定有明文。依據原告陳報系爭地役
權之權利價值新臺幣(下同)56,160元。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56,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