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7號
原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苙森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476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0,50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0,0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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