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告 楊汯廩
楊敏郎
楊敏雄
黃秀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彥榕律師
被 告 楊培森
陳郎
陳永源
陳飛和
陳德芳
梁錦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4,000 元後,尚應補繳5,140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