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告 楊汯凜
楊敏郎
楊敏雄
黃秀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彥榕律師
被 告 楊培森
陳郎
陳永源
陳飛和
陳德芳
梁錦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分別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00
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表1 、2 所示之地
上物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83萬4,394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附表(占用面積依民事陳報暨補正狀所示,實際以地政機關測量
為準):
1.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908 地號土地之地上物部分:
908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100 元×39.615平方公尺
=281,267元。
2.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907 地號土地之地上物部分:
907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100 元×15.105平方公尺
=107,246元。
3.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906 地號土地之地上物部分:
906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100 元×15.105平方公尺
=107,246元。
4.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919 地號土地之地上物部分:
919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100 元×1.47平方公尺=
10,437元。
5.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920 地號土地之地上物部分:
92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100 元×46.225平方公尺
=328,198元。
6.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81,267 +107,246 +107,246 +
10,437+328,198 =834,3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