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78號
TCDV,109,補,578,2020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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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告 楊汯凜 
      楊敏郎 
      楊敏雄 
      黃秀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彥榕律師
被   告 楊培森 

      陳郎  

      陳永源 

      陳飛和 
      陳德芳 

      梁錦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分別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00
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表1 、2 所示之地
上物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83萬4,394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附表(占用面積依民事陳報暨補正狀所示,實際以地政機關測量
為準):
1.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908 地號土地之地上物部分:
 908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100 元×39.615平方公尺
 =281,267元。
2.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907 地號土地之地上物部分:
 907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100 元×15.105平方公尺
 =107,246元。
3.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906 地號土地之地上物部分:
 906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100 元×15.105平方公尺
 =107,246元。
4.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919 地號土地之地上物部分:
 919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100 元×1.47平方公尺=
 10,437元。
5.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920 地號土地之地上物部分:
 92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100 元×46.225平方公尺
 =328,198元。
6.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81,267 +107,246 +107,246 +
 10,437+328,198 =834,3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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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