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78號
TCDV,109,補,578,202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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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告 楊汯凜 
      楊敏郎 
      楊敏雄 
      黃秀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彥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臺中市○○區○○○段000 ○000 ○000 ○00
0 ○000 ○000 地號土地所有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應補正
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被告占用臺中市○○區○○○段000 ○000 ○00
  0 ○000 ○000 地號土地之地上物面積(實測前請大約估算
  面積)。
二、請提出臺中市大肚區福和北段884 、885 、886 、887 、88
  8 、889 、908 、907 、906 、919 、920 地號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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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