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53號
TCDV,109,補,553,202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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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告 點潮熱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柔君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鈞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鼎鈞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805,6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8,619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48,11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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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點潮熱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鈞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