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 告 張蒞政
訴訟代理人 張庭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逸榮(原名楊奕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
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人民幣(下同)5,458,804元,依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09年
1月16日臺灣銀行對於人民幣之即期匯率收盤價,買入為4.319、
賣出為4.369,兩者平均值為4.344,折合新臺幣23,713,045元(
計算式:5,458,8044.344=23,713,044.576,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0,736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應補繳新臺幣220,23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