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59號
TCDV,109,補,459,202003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9號
原   告 蕭芃萱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何詠享即一錄通行動科技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7,064元(
  含薪資361,938元、特休未休工資13,594元、資遣費36,406
  元、平日延長工時之加班費272,482元、國定假日加班費39,
  808元、休息日加班費223,996元與預告工資38,840元),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 本
  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193元(計算式:10,790元×2
  /3= 7,1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請求被告應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
  費3,000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97
  元(計算式:10,790元-7,193元+3,000元=6,59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本件將
  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
  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