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93號
TCDV,109,補,393,202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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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3號
原   告 張蕎羽 
訴訟代理人 林慈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晉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
  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
  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惟因未確定僱
  傭存續期間,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如推定之存續期間
  逾5年者,應以5年計算。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請求108年11月29日至108年11月30日
  短少給予薪資新臺幣(下同)2,509元。㈡請求自108年12月
  1日起每月薪資 37,634元,推定權利存續時間為五年,訴訟
  標的價額為2,258,040元(計算式:37,634元×12個月×5年
  = 2,258,040元)。㈢請求108年11月29日至108年11月30日
  短少提繳之勞工退休金 153元。㈣請求自108年12月1日起每
  月提繳 2,292元至原告設立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個人退休金
  專戶,合計價額為137,520元(計算式:2,292元×12個月×
  5年=137,52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合計為新臺幣
  2,398,2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
三、次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即16,507元(計算式:24,760元×2/3=16,507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8,253元
  (計算式:24,760元-16,507元=8,253元),茲依民事訴
  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 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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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