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16號
TCDV,109,補,316,202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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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告 高美玲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
被   告 廖松鎮 
      廖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
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
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亦有明定。復按
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
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
,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
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臺抗字第696 號、101 年度臺抗字
第56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又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
,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
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
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
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
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臺
抗字第222 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
求:一、確認被告廖松鎮廖肇章間就坐落臺中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建號409 號即門牌號碼臺
中市○○區○○街00巷0 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不動
產)所為移轉所有權之行為不存在。二、廖肇章應將系爭不動產
於民國108 年11月6 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備位聲明則
請求:一、被告廖松鎮廖肇章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買賣之債權
行為及於108 年11月6 日所為之移轉所有權行為均應予撤銷。二
廖肇章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8 年11月6 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塗銷等情。而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72,60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記載109 年1 月公告現值24600
元/ ㎡×63㎡=1549800 元,及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122800元;
1549800 元+122800元=1672600 元),揆諸前揭說明,先位聲
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72,600 元,且原告主張其債權額為5,75
0,000 元(參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613 號民事判
決),已高於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則備位聲明之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亦為1,672,600 元
,是以,本件先位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1,672,600 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72,6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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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