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劉羿伶
相 對 人 葉權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相對人前經本院 以107年度監宣字第945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並由聲請人為監護人。因相對人車禍重傷迄今均未趨好轉, 其間之醫療費用均由聲請人之女葉穰潁支付,是聲請人擬將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贈與葉穰潁,再由葉穰潁向銀行貸款以支 付相對人之醫療費用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 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 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 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 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 第110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前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聲請人 任其監護人、關係人葉穰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945號在 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監護宣告案卷核閱無訛, 堪認屬實。
四、聲請人主張因葉穰潁支付相對人之醫療費用,所以擬將相對 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贈與葉穰潁。惟查,葉穰潁支付 相對人醫療費用與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贈與葉 穰潁係屬二事,聲請人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無償贈與葉穰潁 ,係不利於相對人;且基於相對人之利益,實無庸將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贈與葉穰潁,再由葉穰潁向銀行借款以支付相對
人之醫療費用,有悖於常情。據此,本件聲請人將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無償贈與葉穰潁,顯不利於受監護宣告人,揆諸首 揭法律之規定,應不予准許。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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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種類│ 不動產標示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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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臺中市西屯區廣昌段0000-0000 │316.11 │10000分 │
│ │ │地號 │ │之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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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房屋│臺中市西屯區廣昌段00000-000 │95.33 │1分之1 │
│ │ │建號(門牌號碼:臺中市中清2段 │ │ │
│ │ │1250巷61弄1號2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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