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游慧珠即游斯惠即游麗芬
即債務人
代 理 人 黃呈利 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游慧珠即游斯惠即游麗芬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 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 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已受鈞 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 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 裁定免責,於109年1月10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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