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82號
TCDV,109,法,82,202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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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82號
聲 請 人 童瑞龍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家寶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家寶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家寶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新舊章程對照表「修正後」欄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家 寶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稱相對人)之董事長,茲 因相對人之捐助章程修訂如附件新舊章程對照表所示,爰檢 具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第1 屆第8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修 正前後捐助章程條文、新舊章程對照表等影本為證,請求裁 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團 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 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 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法 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 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 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 2069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1 月16日召開董事會會議,決議 修訂其捐助章程如附件新舊章程對照表所示,有該次會議紀 錄影本在卷可憑,且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 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而本院衡酌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其 係依法聲請處分,相對人修訂其捐助章程如附件新舊章程對 照表所示,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且與財團法人之立 法精神並不違背,及與民法有關法人規定亦無抵觸,從而,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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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