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114號
TCDV,109,法,114,202003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陳朝國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沙鹿國小校務發展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沙鹿國小校務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沙鹿國小校務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准予變更為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章程 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會議記錄、修訂前、後章程、章 程修訂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及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等 件,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 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 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 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 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 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 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意 旨參照)。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 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 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 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惟於適用上均應由法院 視個案具體情況,以財團得否正常推展業務為客觀之裁量, 其必要與否並應注意比例原則。如依其捐助章程已就如何解 決財團法人管理上之問題為詳盡具體之規定,或依法另有相 關因應之機制,即無遽以援引民法之前開規定,聲請法院另 為相當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必要。至不屬於前述事項之名稱 變更,得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 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



記,毋庸法院裁定。是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 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為要件。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 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 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 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108年12月13日召開第9 屆第4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有財團法 人沙鹿國小校務發展基金會第9屆第4次董事會議會議決議及 簽到單、相對人新、舊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臺中市政 府教育局函附卷可憑,聲請人依法自得為本件聲請。(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董事會之職權,第7條董事任 期及組成,第9條董事會之召集、決議方式及決議事項,堪 認屬於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且與該財團法人 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其 所為上開變更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條、第4條、第10條之修正內 容,僅係對財團法人之組織遵循法令、會址、業務及會計年 度規定及主管機關備查等節為明定、補充或修正,均非屬財 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財團組織無涉,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 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毋庸聲請法院裁定。是聲請人此部 分之聲請,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 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無由准許,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