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9年度,164號
TCDV,109,婚,164,202003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164號
原   告 廖貴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燿明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