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葉振銘
葉靜玟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 分別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葉全傑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桃園市○○ 區○○路○段000號2樓,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 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