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907號
聲 請 人 施志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詡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林詡彥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
更正。
㈡相對人林詡彥(住臺中市○○區○○○○街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提示日自「民國107年9月10日」是否有誤?(提示日
不應早於到期日)
㈣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