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903號
聲 請 人 施志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珺濡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60,000元」抑或為「
40, 000元」?因臺端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載明肆萬元,聲
請事項載明陸萬元,二者不相符,請具狀更正為正確請求金
額。
㈡請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有誤繕?並提出相對人郭珺濡(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