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662號
TCDV,109,司票,1662,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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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662號
聲 請 人 賴均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稼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標的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並請求?少一個
  「及」字)
二、確認事實理由相對人簽發本票日期「107年9月20日」金額
  430萬之發票日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
  正。
三、提出相對人謝稼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確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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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