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662號
聲 請 人 賴均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稼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標的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並請求?少一個
「及」字)
二、確認事實理由相對人簽發本票日期「107年9月20日」金額
430萬之發票日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
正。
三、提出相對人謝稼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確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