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427號聲 請 人 謝廣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孫志華、孫茂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到期日(民國107年6月12日)」或「民 國109年3月3日」?(因聲請事項利息起算日與附表利息起算 日不相符)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