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415號
聲 請 人 萬歐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靜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AMPA, LEOMAR CADAUAN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臺端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內,票載金額為新臺幣30,000元
、發票日為107年5月19日、票據號碼為35402。與卷附本票
正本(票載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發票日為107年5月29日
、票據號碼為35432)不符,請確認所欲聲請之本票為何?並
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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