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415號
TCDV,109,司票,1415,202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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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415號
聲 請 人 萬歐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靜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AMPA, LEOMAR CADAUAN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臺端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內,票載金額為新臺幣30,000元
  、發票日為107年5月19日、票據號碼為35402。與卷附本票
  正本(票載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發票日為107年5月29日
  、票據號碼為35432)不符,請確認所欲聲請之本票為何?並
  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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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歐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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