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396號聲 請 人 吳月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紀維畇即紀碧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3紙本票發票日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 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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