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396號
TCDV,109,司票,1396,202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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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396號
聲 請 人 吳月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紀維畇即紀碧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3紙本票發票日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
  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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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