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112號
TCDV,109,司拍,112,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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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陳秋花 
代 理 人 黃勝雄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福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0年7月12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00, 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陳福來對聲請 人負債900,000元,已屆民國93年7月9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 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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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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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 │沙鹿區 │ 紅竹 │ │ 333 │493.27 │ 3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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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中 │沙鹿區 │竹林東│ │ 789 │417.99 │ 3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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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中 │沙鹿區 │竹林東│ │ 788 │119.21 │ 3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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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