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83號聲 請 人 勝銓起重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慶銓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提出具有第一商業銀行大甲分行有權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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