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64號聲 請 人 聯全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顯全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AM3210501號)之發票人正確公 司名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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