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164號
TCDV,109,司催,164,202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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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聯全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全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AM3210501號)之發票人正確公
  司名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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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全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