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賴美月即廖瑞盟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狀附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未載有本件聲請之台穩精密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請具狀陳明系爭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
,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
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
補正全體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