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150號
TCDV,109,司催,150,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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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楊景信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受款人、發票日期及到期日(未載
  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二、請提出李錦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有記載付款地、發票地。如有本票
  影本,併請送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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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