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875號
TCDV,109,司促,9875,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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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8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王士淳 


債 務 人 蕭寶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王士淳於民國105年至106年間邀同債務人蕭寶
     森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2筆,共計新臺幣51,35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
     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
     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
     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士淳於就
     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8年11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
     尚欠本金新臺幣44,995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8年11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蕭寶森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2.撥款通知書影本3.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4.利率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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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