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818號
TCDV,109,司促,9818,202003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81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蘇亭瑜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陸佰柒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叁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
   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壹佰捌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