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76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苓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叁佰壹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伍佰肆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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