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6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莊適元
債 務 人 莊宗炳
債 務 人 方品喬即方合澄即方惠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貳佰壹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適元前就讀青年高中時,邀債務人莊宗炳、
方品喬即方合澄即方惠秋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就學貸款1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0,023元整,
並約定於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
始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莊適元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莊宗
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合計
借款本金新臺幣109,193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後
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惟債務人莊適元應還款日民國108年12月09日起,並
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30,023元整及逾期利
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
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
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另債務人莊宗炳、方品喬即方合澄即方惠秋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依約債務
人莊適元、莊宗炳、方品喬即方合澄即方惠秋應連帶
支付債權人新臺幣30,023元整及附表序號1所載之利
息、違約金。
(五)惟債務人莊適元應還款日民國108年12月09日起,並
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09,193元整及逾期
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
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另債務人莊宗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
負連帶清償責任。依約債務人莊適元、莊宗炳應連帶
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09,193整及附表序號2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
(六)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
第五一○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
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968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方品喬即方│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二‧一五% │
│ │30023 │合澄即方惠│1月09日起 │ │ │
│ │元 │秋、莊宗炳│ │ │ │
│ │ │、莊適元 │ │ │ │
├──┼───┼─────┼──────┼──────┼───────┤
│ 002│新臺幣│莊宗炳、莊│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二‧一五% │
│ │109193│適元 │1月09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方品喬即方│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023 │合澄即方惠│2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秋、莊宗炳│ │ │百分之十,逾期│
│ │ │、莊適元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莊宗炳、莊│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9193│適元 │2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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