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671號
債 權 人 高慶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易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蔡易麟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
㈡債務人蔡易麟(住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2)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投資新臺幣3,255,000元之釋明資料。(如:匯款資料
、投資思鎧公司明細表、會員帳號列印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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