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671號
TCDV,109,司促,9671,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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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671號
債 權 人 高慶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易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蔡易麟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
  ㈡債務人蔡易麟(住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2)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投資新臺幣3,255,000元之釋明資料。(如:匯款資料
   、投資思鎧公司明細表、會員帳號列印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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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投資思鎧公司明細表、會員帳號列印資料)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