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614號
TCDV,109,司促,9614,202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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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614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雅敬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孟南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淑惠、王新策蘇純儀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
   夥,併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提出債務人還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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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