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608號
債 權 人 巫兆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雅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六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
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
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4年6月10日之法律依據為何?。
㈢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230萬元是否有誤?與狀附債務人還
款明細表尚欠金額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