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600號
債 權 人 吳朝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健得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最新公司登
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
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09年3月20日
。
㈣確認債權人是否有誤?(與狀附客戶請款單支票抬頭及匯
款帳號均為國振社企業有限公司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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