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285號
TCDV,109,司促,9285,202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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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285號
債 權 人 賴俊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嘉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劉嘉元之實際住居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劉嘉
   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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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