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283號
TCDV,109,司促,9283,202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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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283號
債 權 人 孫培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嘉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
   略)。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㈢提出代墊款新臺幣1399元之發票或收據或刷卡明細表。
  ㈣補正帳號130540309034為債權人姓名之釋明資料。
  ㈤補正郵局帳號21088-0753595為債務人劉嘉元姓名之釋明
   資料。(清晰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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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