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283號
債 權 人 孫培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嘉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
略)。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㈢提出代墊款新臺幣1399元之發票或收據或刷卡明細表。
㈣補正帳號130540309034為債權人姓名之釋明資料。
㈤補正郵局帳號21088-0753595為債務人劉嘉元姓名之釋明
資料。(清晰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凱飛